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执异16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北石店镇。
法定代表人:邱光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城市沁水县中村镇下川村。
法定代表人:吴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则,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学府园区南中环街**千禧中环大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甜,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茜,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涛,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则,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甜、郜茜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根据晋城仲裁委(2019)晋仲调97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提起强制执行。原案被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但提供在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的线索,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也予以确认并表示愿意协助执行。
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称,存在欠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7020.97万元到期债权的事实。
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称,同意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
经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晋城仲裁委作出(2019)晋仲调97号调解书,与本案相关的调解内容,“二、被申请人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退还申请人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5000万元。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1000万元,2020年5月15日前支付1000万元,2020年11月15日前支付1000万元,2021年5月15日前支付1000万元,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1000万元。三、被申请人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沁水历山建设项目最终结算价为380万元,已支付20万元,剩余360万元未支付。被申请人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发包人)同意于2021年11月15日前支付申请人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0万元。四、如上述第二、三任何一笔付款逾期超过15天的,申请人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因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2月18日,本院作出(2020)晋01执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向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送达。
本案在审查期间,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承诺书,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7020.97万元的范围内,履行(2019)晋仲调97号调解书确定的应由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债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院认为,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其自愿承诺,在7020.97万元的范围内,为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院予以准许。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2020)晋01执87号案件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7020.97万元的范围内,履行(2019)晋仲调97号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玉根
审判员 崔天寿
审判员 焦林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