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5执2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沁水县。
负责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晋城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2020)***字90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法向被行人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3258.2元本院依法扣划并扣除执行费向申请执行人发放。
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权证号为(2018)沁水县不动产第*号、(2018)沁水县不动产第*号、(2018)沁水县不动产第*号、(2018)沁水县不动产第*号、(2018)沁水县不动产第*号、(2018)沁水县不动产第*号、(2018)沁水县不动产第*号、(2018)沁水县不动产第*号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轮候查封。
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晋E*****、晋E*****、晋E*****、晋E*****、晋E*****、晋E*****、晋E*****、晋E*****、晋E*****、晋E*****金旅牌大型普通客车十辆,车牌号为晋E*****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
三、本院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
五、本案剩余3596741.8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六、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2年6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晋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90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