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23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胜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五金机械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6133793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衢州奥腾沼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胜利街79号,组织机构代码:670295370。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年01月08日武义县人民法院(2018)浙0723民初3548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衢州奥腾沼气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