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奥腾沼气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奥腾沼气工程有限公司、常山县何家乡樊家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822执6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衢州奥腾沼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胜利街79号,组织机构代码:67029537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山县何家乡樊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何家乡樊家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山县人民法院(2019)浙0822民初218号调解书,2019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常山县何家乡樊家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404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19元、申请执行费5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以(2018)浙0822执保4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常山县何家乡樊家村村民委员会开设在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家分理处【开户名:常山县何家乡樊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号:20×××22】内的存款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常山县何家乡樊家村村民委员会开设在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家分理处【开户名:常山县何家乡樊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号:20×××22】内的存款4182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