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忻鑫钢架彩板有限公司

忻州某某钢架彩板有限公司与某某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晋0927民督1号

申请人:忻州**钢架彩板有限公司。

住所:忻州市忻府区二十里铺村南800米。

法定代表人:侯某,忻州**钢架彩板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忻州**钢架彩板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汉族,宁武县人,住神池县。

申请人忻州**钢架彩板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6年3月2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在神池县食品工业园区承建钢结构屋顶一座,工程价款共计五十二万元。工程结束后被申请人分别于2017年6月28日付九千六百元、2018年1月2日以醋抵顶一万一千五百元。被申请人**申请人四十九万八千九百元。就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议:由被申请人分别于2018年12月30日和2019年12月30日分两次付清欠款。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还,已经逾期构成违约。该事实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可以证明。为此,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欠款四十九万八千九百元及其利息(按1%计息)。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忻州**钢架彩板有限公司欠款四十九万八千九百元及其利息(按1%计息)。

申请费2928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建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管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