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忻鑫钢架彩板有限公司

忻州某某钢架彩板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神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927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忻州**钢架彩板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身份证。

忻州**钢架彩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支付令一案,神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927民督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给付申请人498900元及利息(1%计息)。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忻州**钢架彩板有限公司向神池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晋0927执恢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忻州**钢架彩板有限公司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宫继新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