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信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陆耀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海民初字第2460号
原告厦门信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巧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池加新、李小云,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耀婷,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信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陆耀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信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陆耀婷价值2122599.24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原告提供自有的闽D99A37号汽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信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陆耀婷价值2122599.24元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厦门信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闽D99A37汽车。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芦絮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