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信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执147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厦门信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海沧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59496642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坤武,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执行人厦门信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民终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一、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当场签收,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福建省点对点、厦门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国土、工商、船舶、证券、互联网银行、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开立若干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强制扣划其银行存款及公积金合计73640.85元并发放至申请执行人。 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2015)闽0205民初246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六里××号××层××号车位,申请执行人申请拍卖上述车位。本院于2020年7月6日至7月7日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车位,2020年7月7日,买受人***以最高价竞得上述车位,上述车位拍卖所得款项126000元,上述拍卖款在扣除法院诉讼费、执行费并将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车位评估费2000元退还至申请执行人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实际发放剩余款项100794元。 四、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2015)闽0205民初246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2月2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DE××××号车辆,申请执行人厦门信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上述车辆。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至3月16日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车辆。2021年3月16日,买受人***以最高价竞得上述车辆,上述车辆拍卖所得款项71175元。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车辆评估费2000元退还至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实际发放剩余款项69175元。 五、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2015)闽0205民初246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2月20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闽D0××××号车辆,申请执行人厦门信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拍卖上述车辆。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至3月16日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车辆。2021年3月16日,买受人***以最高价竞得上述车辆,上述车辆拍卖所得款项114983.10元。本院已将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车辆评估费2526.4元退还至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实际发放剩余款项112456.7元。 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如实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于2019年9月16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于2020年2月23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七、截至2021年3月29日,本案执行到位356066.55元。 八、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以约谈笔录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方 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治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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