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1执811号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丰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胶州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青岛大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丰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大明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大明工贸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该案(2016)鲁0281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98396.3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材料后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经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查询反馈均无可供执行线索,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亦无土地、房产可供执行。2018年5月11日将被执行人青岛大明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