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81执3509号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五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兰州西路1188号(金胶州钢材市场)A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60811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平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3729380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五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6)鲁0281民初5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申请人已就(2016)鲁0281民初508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对(2016)鲁0281民初5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盛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贾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