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81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胶州市北京路。
委托代理人**,系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1行审318号行政裁定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于2019年1月10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160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便民服务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无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联系不上,到其住所地查找,未发现其行踪。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以上执行情况同时告知其可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申请人表示暂时不需要悬赏并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万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