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1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胶州市。
被执行人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6日作出的(2016)鲁0281民初10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2018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0947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其它可供执行人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3月1日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本院亦记入执行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10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