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
(2019)鲁0281执66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亨利氧气厂,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逄振阁,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亨利氧气厂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1民初45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现场查看,执行标的物已无法找到,属标的物灭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九项规定,裁定如下:
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1民初45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盛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