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281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亨利氧气厂,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逄振阁,厂长。
被执行人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亨利氧气厂与被执行人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81民初4551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青岛亨利氧气厂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鲁0281执633号,执行标的145442.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材料后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经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2019年4月29日将被执行人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询问是否同意悬赏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采取悬赏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辛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