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1执保87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5月8日生,住胶州市。
申请人***,女,汉族,1949年12月23日生,住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7年5月8日生,住胶州市,系*****。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4月1日生,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胶州市,系***之妻。
被申请人青岛大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中云办事处胶州西路公交公司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9082790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3729038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生,住胶州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12月31日生,住胶州市,系**刚之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青岛大明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大明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胶州市阜安华云古城小区东35号网点的房产一处(房权证私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以(2018)鲁0281民初5673号民事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大明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50000元,若数额不足,冻结其账户,直至存满5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
二、查封申请人**刚所有的位于胶州市阜安华云古城小区东35号网点的房产一处(房权证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