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81执3502号
申请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杜村支行,住所地胶州市杜村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16965400-X。
法定代表人黑涌,行长。
被执行人青岛鑫磊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西镇吕家大村,组织机构代码:78037653-4。
法定代表人迟炳仁,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海晓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胶平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37290380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月30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执行人迟增花,女,汉族,1974年3月25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9日,住山东省胶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9年12月31日,住山东省胶州市。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28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