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21民初3989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
法定代表人于先觉。
原告***与被告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因已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2888元,减半收取64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付建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吴欢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