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奥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02民初2698号
原告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湖南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南省奥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荣健,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奥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湖南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奥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龙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奥中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