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东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保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21执保115号
申请人:湖南东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456748,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东路1号03栋长丰创领供应链服务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77157647Y,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中路41号开源鑫贸大楼3802。
法定代表人:于先觉。
申请人湖南东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0573.0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东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20573.0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