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民初4684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艳艳,湖南俊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中路41号开源鑫贸大楼3802。
法定代表人:于先觉。
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普利桥镇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普利桥镇青山巷198号。
负责人:罗锡勇。
原告***诉被告***、***、湖南金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区普利桥镇中心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 助理 谢 兵
代理书记员 雷婷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