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81民初9499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恒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219号万象美域家园2栋1217房。
法定代表人:龙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倩文,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巍,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浏阳市兴隆美术印刷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杨家弄村里家组。
投资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喻高明,系该厂员工。
被告:***,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恒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创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浏阳市兴隆美术印刷厂(以下简称兴隆印刷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倩文、陈巍,被告暨被告兴隆印刷厂投资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高明到庭参加诉讼。于2021年8月16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倩文,被告暨被告兴隆印刷厂投资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高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兴隆印刷厂支付原告工程款9213226.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522705.82元(暂计算至2020年1月24日,之后的利息以9213226.7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对上述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2017年3月9日,原告与被告兴隆印刷厂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被告兴隆印刷厂综合楼、生产车间、仓库的基础工程、主体土建工程;室内排水及电气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具体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工程地点位于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杨家弄村里家组,签约合同价为8000000元整,同时双方约定工程清单错误可调整合同价格,工程量以实际发生为准。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兴隆印刷厂投入了使用。截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仅支付工程款9932335元,尚欠原告工程款9213226.73元未付。被告兴隆印刷厂为个人独资企业,被告***作为投资人应对被告兴隆印刷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兴隆印刷厂、***辩称:与原告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原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工程的实际承包人是何双、何宇,原告仅是何双、何宇的被借用资质的单位。原告仅在开工初期收取了60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90800元的安全施工措施费,其余的全部工程款都是由何双、何宇领取的。合同约定项目经理为龙国华,但自开工起至施工结束,龙国华未参与工程的施工,亦未在任何文件上签字,原告并未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管理;施工合同系何双、何宇借用资质与被告兴隆印刷厂所签订,该合同应属无效;被告兴隆印刷厂已付工程款1100多万元,超出了合同约定的价款800万元,不存在欠付工程款;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兴隆印刷厂提供装订成册的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导致双方未能进行工程结算;案涉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不应当支付工程款,双方未结算,不能计算利息;案涉工程的厂房及车间至今未使用。
被告兴隆印刷厂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恒创公司向反诉原告开具已支付工程款的相应税票;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修复费用,具体赔偿金额以评估鉴定报告为准;3、反诉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被告熊龙印刷厂与原告签订合同后,工程于2019年完工,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支付了工程款1100多万元,但反诉被告至今未开具发票。原告施工的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被告多次向何双、何宇反映,均未能得到解决。为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反诉。
原告恒创公司针对被告兴隆印刷厂的反诉辩称: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原告不具有开具发票的义务,被告支付全部款项后,原告愿意开具发票;被告未向原告反映质量问题,原告不存在任何的违约行为,被告兴隆印刷厂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兴隆印刷厂为在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杨家弄村里家组建设综合楼、生产车间及仓库,将工程发包给案外人何宇、何双进行施工。何宇、何双进行部分施工后,因工程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相关政府部门要求被告兴隆印刷厂拆除在建工程,工程被拆除。2017年3月9日,原告恒创公司作为承包人与被告兴隆印刷厂作为发包人签订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综合楼、生产车间、仓库;工程地点为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杨家弄村里家组;工程内容为综合楼、生产车间、仓库建设工程图纸内容;工程承包范围为①综合楼、生产车间、仓库的基础工程、主体土建工程②室内外排水及电气安装工程③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具体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22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4月21日;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工程质量及合格验收标准;签约合同价为800万元;承包人项目经理龙国华;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监理人:湖南地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设计人:湖南中建设计监理有限公司;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涉及合同价格调整的可调整;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以实际发生为准;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需要提交三套竣工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为竣工验收后28天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件为:装订成册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光盘);合同价格形式:主要材料价格涨跌在调价范围内的涨跌由承包人承担;工程量计算规则: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方法》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后24个月;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均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提交一式四份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支付条款规定执行。合同还对法律、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图纸的提供、承包人的文件、联络、交通运输、知识产权、发包人代表、提供施工现场、提供施工条件、项目经理、承包人人员、分包、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期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争议解决等内容均进行了约定。案外人黄芳作为被告兴隆印刷厂的委托代理人,龙灵作为原告恒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第一部分末尾处签名,并加盖了兴隆印刷厂及恒创公司的印章。合同第一部分末尾处明确了何双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5月6日组织人员、设备进场施工。施工时,原先拆除遗留的材料由何双、何宇进行了处理。随着工程的施工,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完成了全部工程的施工任务,原、被告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原告作为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证明上注明合格,而被告仅加盖了兴隆印刷厂的公章,无经办人员签名。
被告兴隆印刷厂于2019年3月26日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原告施工的浏阳市兴隆美术印刷厂综合楼的施工质量进行了检测。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检测后,作出了报告编号(No.)为HD19-04-08-13号的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报告,结论为:(1)该房屋主体结构平面尺寸基本满足设计要求;(2)该房屋被测混凝土构件的强度推定值满足设计要求;(3)该房屋面板和楼面板裂缝属于材料收缩、温差应力引起的裂缝,裂缝不会危及结构安全,但将影响结构的正常使用、耐久性及美观,须对其进行处理。整体上评价,由于结构尚未投入使用,即未完全加载,部分楼面厚度不满设计要求,多数梁底水平相对高度差超过限值,经设计单位复核,如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应进行处理。建议:(1)对屋面板裂缝,按照《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对裂缝进行灌注和封闭处理;(2)对厚度满足要求但出现切角裂缝楼面板在灌缝和封闭后,按照《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在板底沿裂缝垂直方向粘贴碳纤维布(可采用200mm、中距400mm、1.0m长、300g单层碳纤维布,并在碳纤维两端部各粘贴1条100mm宽的300g单层碳纤维压条);对于厚度不满足要求的楼面板,在板面双向布钢筋网浇筑自密实混凝土进行加固处理,恢复楼板厚度;(3)对梁底水平相对高差超过限值的大跨度框架采用提高刚度加固处理措施,如加大截面法、粘贴钢板法或增设立柱;(4)对未检测的部位,如裂缝等情况与报告中一致,可按上述建议方案处理;(5)房屋应严格按照设计使用荷载使用,不得出现超载堆载现象。装修过程中,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
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制作了《浏阳市兴隆美术印刷厂结算书》,认为被告尚有9213226.73元工程款未支付,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被告虽提出了对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问题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但未在指定期间向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预缴检测鉴定费用。经本院征询原、被告意见,原、被告均同意由被告兴隆印刷厂自行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浏阳市厂房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检测后,于2021年6月7日作出了报告编号分别为HD21-02-15-14(01)、(02)、(03)、(04)号四份检测报告,结论分别为:
(01)号检测报告结论:根据对浏阳市厂房上述项目进行的检测和分析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在现场检测测绘,该厂房钢架共计8榀,轴线布置为1-9轴×A-D轴,面积为1113㎡,共计两层,檐口高度为9.5m,建筑面积和楼层数量及钢架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2、对该工程的结构布置、连接结构、涂装质量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检查结果表明:钢柱、钢梁等主构件及其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轮廓顺直,连接构造未见明显异常扭曲、变形现象,满足原设计要求及规范要求;原设计结构中未设置电梯,现场检测时在房屋的6-7轴/A-B轴加装了电梯,电梯钢柱支撑件焊接在一层钢梁和钢柱上,不符合设计要求;依据设计要求1层钢梁与钢柱连接方式腹板采用高强螺栓上下翼板采用焊接连接,现场检测时,上下翼板未用焊接连接,不符合设计要求;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包括1个螺栓、1个螺母、2个垫圈,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3扣,该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放置了3个垫圈,终拧后未露2-3扣,部分位置钢柱与钢梁连接,高强度螺栓未终拧,连接板之间存在间隙,不符合规范要求;高强度螺栓存在锈蚀现象,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位置钢构件防腐涂层外观基本均匀,但存在构件锈蚀现象,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依据设计要求,楼梯板上布设C25混凝土,现场检测时,未铺设混凝土,不符合设计要求。3、对该工程钢柱、钢梁构件材料进行表面硬度检测,且对表面硬度实测值进行材料极限强度值的换算。换算结果表明:所检钢构件材料的极限强度换算值均不小于470MPa,符合《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2018中Q355B材料极限强度的要求,满足设计要求。4、对该工程钢结构主构件进行截面尺寸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所检位置钢构件1层钢梁(GL1、GL2)截面尺寸实测值均未超出规范允许偏差范围,构件截面尺寸满足设计要求;所检位置钢构件钢柱、楼梯钢柱、楼梯板截面尺寸实测值均超出规范允许偏差范围,构件截面尺寸不满足设计要求。5、对该工程主构件对接焊缝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所检焊缝中均未发现超标缺欠,焊缝验收等级均不低于《焊缝无损检测超声检测验收等级》GB/T29712-2013中AL3,满足设计要求。6.对该工程进行垂直度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所检位置4支钢柱垂直度偏差值均小于H/1000,满足规范要求,上述检测结果包含钢柱的制作偏差及材料表面不平整度误差,不建议作为评定的依据,仅供参考使用。7.对该工程的钢结构主构件防腐涂层进行厚度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所检位置钢结构主构件的防腐涂层厚度平均值为73.7μm,不满足设计要求。8.对该工程的围护及附属结构系统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该工程围护结构系统的支撑构件未见明显异常扭曲、变形现象,满足设计及标准的要求;该工程D轴多处存在屋面有渗水现象,锡箔纸破损,不满足设计及标准的要求;该工程8轴墙面檩条与檩拖板采用焊接连接,未按照设计采用螺栓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屋面部分位置拉杆锈蚀,不满足设计及标准的要求;二层消防系统吊挂支撑焊接在屋面檩条和系杆上,不符合设计及标准的要求。9.对该工程围护构件进行截面尺寸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所检围护构件系杆、屋面支撑、柱间支撑、屋面檩条截面尺寸实测值均在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构件截面尺寸满足设计要求;所检围护构件屋面拉条、隅撑截面尺寸实测值均超出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构件截面尺寸不满足设计要求。10.对该工程混凝土楼面板进行钢筋配置情况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被测混凝土楼面板板钢筋间距实测结果不满足设计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楼面板板顶保护层厚度实测结果大于设计值(15mm),均超出了规范允许偏差(+8,-5mm)。11.对该工程混凝土楼面板进行厚度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混凝土楼面板芯样分为两类,一类为板面至楼承板底肋顶区间芯样,厚度实测结果为54mm~75mm,另一类为板面至楼承板底肋底区间芯样,厚度实测结果为115mm~145mm;由于楼承板实际规格未知,楼面板厚度实测结果仅供参考,不作评定。12.对该工程混凝土楼面板进行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被测混凝土楼面板抗压强度推定值为14.0MPa~19.4MPa,小于设计强度等级(C30)。综合以上所述,浏阳市厂房主体结构施工质量不满足《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20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要求。建议1.建议依据《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相关规定拆除并置换该工程原有混凝土楼面板构件。2.建议依据《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GB51367-2019相关规定对该工程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主构件(钢柱、钢梁),采用增大截面加固法、粘贴钢板加固法处理。3.建议依据《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GB51367-2019相关规定对该工程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围护结构、构造措施等构件进行置换处理。
(02)号检测报告结论:根据对浏阳市厂房上述项目进行的现场检测和分析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在现场检测测绘,该厂房钢架共计7榀,轴线布置为1-7轴×A-D轴(详见图3-4),面积为41×24.5=1004.5㎡,共计两层,檐口高度为9.5m,建筑面积和钢架数量不符合设计要求。2、钢柱、钢梁等主构件及其高强螺栓连接节点轮廓顺直,连接构造未见明显异常扭曲、变形现象,满足原设计要求及规范要求;原设计结构中未设置电梯,现场检测时在房屋的4-5轴/A-B轴加装了电梯,电梯钢柱支撑件焊接在一层钢梁和钢柱上,不符合设计要求;依据设计要求1层钢梁与钢柱连接方式腹板采用高强螺栓上下翼板采用焊接连接,现场检测时,上下翼板未用焊接连接,不符合设计要求;部分钢柱与钢梁连接部位高强螺栓有未安装的现象,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位置钢柱与钢梁连接,高强度螺栓未终拧,连接板之间存在间隙,不符合规范要求;高强度螺栓存在锈蚀现象,不符合规范要求;依据设计要求,楼梯板上布设C25混凝土,现场检测时,未铺设混凝土,不符合设计要求。3、对该工程钢柱、钢梁构件材料进行表面硬度检测,且对表面硬度实测值进行材料极限强度值的换算。换算结果表明:所检钢构件材料的极限强度换算值均不小于470MPa,符合《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2018中Q355B材料极限强度的要求,满足设计要求。4、对该工程钢结构主构件进行截面尺寸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所检位置钢构件钢柱、钢梁(GL1、GL2)截面尺寸实测值均未超出规范允许偏差范围,构件截面尺寸满足设计要求;所检位置钢构件屋面钢梁、楼梯钢柱、楼梯板截面尺寸实测值均超出规范允许偏差范围,构件截面尺寸不满足设计要求。5.对该工程主构件对接焊缝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所检焊缝中均未发现超标缺欠,焊缝验收等级均不低于《焊缝无损检测超声检测验收等级》GB/T29712-2013中AL3,满足设计要求。6.对该工程钢柱进行垂直度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所检位置4支钢柱垂直度偏差值均小于H/1000,满足规范要求,上述检测结果包含钢柱的制作偏差及材料表面不平整度误差,不建议作为评定的依据,仅供参考使用。7.对该工程的钢结构主构件防腐涂层进行厚度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所检位置钢结构主构件的防腐涂层厚度平均值为76.2μm,不满足设计要求。8.对该工程的围护及附属结构系统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该工程围护结构系统的支撑构件设置齐全,未见明显异常扭曲、变形现象,满足设计及标准的要求;该工程1轴/A轴、1轴/D轴、6轴/A轴多处存在屋面有渗水现象,不满足设计及规范的要求;依据设计要求A轴、D轴屋面设有拉杆,拉杆位置应装在第二条檩条中间,现场装在第一条中间,不符合设计要求;屋面系统设计撑杆,现场检测检测时,均为安装,不满足设计要求;依据设计要求屋面隅撑采用螺栓连接,现场采用焊接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依据设计要求柱间支撑采用法兰连接,现场采用螺栓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墙面6轴部分位置檩条锈蚀,不满足设计及标准的要求;9.对该工程围护构件进行截面尺寸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所检围护构件系杆、屋面支撑、柱间支撑、屋面檩条截面尺寸实测值均在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构件截面尺寸满足设计要求;所检围护构件屋面拉条、隅撑截面尺寸实测值均超出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构件截面尺寸不满足设计要求。10.对该工程混凝土楼面板进行钢筋配置情况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被测混凝土楼面板板钢筋间距实测结果不满足设计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楼面板板顶保护层厚度实测结果大于设计值(15mm),部分测点实测结果超出了规范允许偏差(+8,-5mm)。11.对该工程混凝土楼面板进行厚度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混凝土楼面板芯样分为两类,一类为板面至楼承板底肋顶区间芯样,厚度实测结果为58mm~73mm,另一类为板面至楼承板底肋底区间芯样,厚度实测结果为96mm~116mm;由于楼承板实际规格未知,楼面板厚度实测结果仅供参考,不作评定。12.对该工程混凝土楼面板进行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被测混凝土楼面板抗压强度推定值为7.9MPa~8.2MPa,小于设计强度等级(C30)。综合以上所述,浏阳市厂房主体结构施工质量不满足《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20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要求。建议1.建议依据《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相关规定拆除并置换该工程原有混凝土楼面板构件。2.建议依据《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GB51367-2019相关规定对该工程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主构件(钢柱、钢梁),采用增大截面加固法、粘贴钢板加固法处理。3.建议依据《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GB51367-2019相关规定对该工程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围护结构、构造措施等构件进行置换处理。
(03)号检测报告结论:根据对浏阳市厂房上述项目进行的现场检测和分析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在现场检测测绘,建筑面积和楼层数量及钢架数量符合设计要求。2、钢柱、钢梁等主构件及其高强螺栓连接节点轮廓顺直,连接构造未见明显异常扭曲、变形现象,满足原设计要求及规范要求;原设计结构中未设置电梯,现场检测时在房屋的4-5轴/A-B轴加装了电梯,电梯钢柱支撑件焊接在一层钢梁和钢柱上,不符合设计要求;依据设计要求1层钢梁与钢柱连接方式腹板采用高强螺栓上下翼板采用焊接连接,现场检测时,上下翼板未用焊接连接,不符合设计要求;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3扣,该强度螺栓连接副放置了3个垫圈,终拧后未露为2-3扣,部分位置钢柱与钢梁连接,高强度螺栓未终拧,连接板之间存在间隙,不符合规范要求;高强度螺栓存在锈蚀现象,不符合规范要求;部分位置钢构件防腐涂层外观基本均匀,但存在构件锈蚀及涂层脱落现象,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依据设计要求,楼梯板上布设C25混凝土,现场检测时,未铺设混凝土,不符合设计要求。3、对该工程钢柱、钢梁构件材料进行表面硬度检测,且对表面硬度实测值进行材料极限强度值的换算。换算结果表明:所检钢构件材料的极限强度换算值均不小于470MPa,符合《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2018中Q355B材料极限强度的要求,满足设计要求。4、对该工程钢结构主构件进行截面尺寸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所检位置钢构件钢柱、1层钢梁截面尺寸实测值均未超出规范允许偏差范围,构件截面尺寸满足设计要求;所检位置钢构件屋面钢梁、楼梯钢柱、楼梯板截面尺寸实测值均超出规范允许偏差范围,构件截面尺寸不满足设计要求。5.对该工程主构件对接焊缝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所检焊缝中均未发现超标缺欠,焊缝验收等级均不低于《焊缝无损检测超声检测验收等级》GB/T29712-2013中AL3,满足设计要求。6.对该工程钢柱进行垂直度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所检位置4支钢柱垂直度偏差值均小于H/1000,满足规范要求,上述检测结果包含钢柱的制作偏差及材料表面不平整度误差,不建议作为评定的依据,仅供参考使用。7.对该工程的钢结构主构件防腐涂层进行厚度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所检位置钢结构主构件的防腐涂层厚度平均值为86.1μm,不满足设计要求。8.对该工程的围护及附属结构系统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该工程围护结构系统的支撑构件未见明显异常扭曲、变形现象,满足设计及标准的要求;依据设计要求1轴、6轴、A轴、D轴墙面系统均设有拉杆,屋面系统设计撑杆,现场检测检测时,均为安装,不满足设计要求;屋面部分位置拉杆锈蚀,不满足设计及标准的要求;9.对该工程围护构件进行截面尺寸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所检围护构件系杆、屋面支撑、柱间支撑、屋面檩条截面尺寸实测值均在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构件截面尺寸满足设计要求;所检围护构件屋面拉条、隅撑截面尺寸实测值均超出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构件截面尺寸不满足设计要求。10.对该工程混凝土楼面板进行钢筋配置情况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被测混凝土楼面板板钢筋间距实测结果不满足设计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楼面板板顶保护层厚度实测结果大于设计值(15mm),均超出了规范允许偏差(+8,-5mm)。11.对该工程混凝土楼面板进行厚度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混凝土楼面板芯样均为板面至楼承板底肋底区间芯样,厚度实测结果为81mm~136mm;由于楼承板实际规格未知,楼面板厚度实测结果仅供参考,不作评定。12.对该工程混凝土楼面板进行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被测混凝土楼面板抗压强度推定值为10.2MPa~11.2MPa,小于设计强度等级(C30)。综合以上所述,浏阳市厂房主体结构施工质量不满足《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20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要求。建议:1.建议依据《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相关规定拆除并置换该工程原有混凝土楼面板构件。2.建议依据《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GB51367-2019相关规定对该工程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主构件(钢柱、钢梁),采用增大截面加固法、粘贴钢板加固法处理。3.建议依据《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GB51367-2019相关规定对该工程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围护结构、构造措施等构件进行置换处理。
(04)号检测报告结论:根据对浏阳市厂房上述项目进行的现场检测和分析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在现场检测测绘,建筑面积和楼层数量及钢架数量符合设计要求。2、对该工程的结构布置、连接构造、涂装质量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检查结果表明:钢柱、钢梁等主构件及其高强螺栓连接节点轮廓顺直,连接构造未见明显异常扭曲、变形现象,满足原设计要求及规范要求;原设计结构中未设置电梯,现场检测时在房屋的1-3轴/A-B轴加装了货运电梯,电梯钢柱支撑件焊接在一层钢梁和钢柱上,另在房屋1-2轴/A-B轴中加装了钢楼梯,不符合设计要求;依据设计要求1层钢梁与钢柱连接方式腹板采用高强螺栓上下翼板采用焊接连接,现场检测时,上下翼板未用焊接连接,部分位置焊缝中加塞钢板,不符合设计要求;第一层楼楼层板在现场检测时,均发现有不同程度下挠现象,1-6轴/C-D轴下挠特别明显,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高强度螺栓连接副为1个螺栓、1个螺母、2个垫圈,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应为2-3扣,终拧后未露为2-3扣,不符合规范要求;高强度螺栓存在锈蚀现象,不符合规范要求;依据设计要求,楼梯板上布设C25混凝土,现场检测时,未铺设混凝土,不符合设计要求。3、对该工程钢柱、钢梁构件材料进行表面硬度检测,且对表面硬度实测值进行材料极限强度值的换算。换算结果表明:所检钢构件材料的极限强度换算值均不小于470MPa,符合《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2018中Q355B材料极限强度的要求,满足设计要求。4、对该工程钢结构主构件进行截面尺寸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所检位置钢构件钢柱、钢梁(GL1、GL2)截面尺寸实测值均未超出规范允许偏差范围,构件截面尺寸满足设计要求;所检位置钢构件楼梯钢柱、楼梯板截面尺寸实测值均超出规范允许偏差范围,构件截面尺寸不满足设计要求。5.对该工程主构件对接焊缝进行超声波探伤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所检焊缝中均未发现超标缺欠,焊缝验收等级均不低于《焊缝无损检测超声检测验收等级》GB/T29712-2013中AL3,满足设计要求。6.对该工程钢柱进行垂直度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所检位置4支钢柱垂直度偏差值均小于H/1000,满足规范要求,上述检测结果包含钢柱的制作偏差及材料表面不平整度误差,不建议作为评定的依据,仅供参考使用。7.对该工程的钢结构主构件防腐涂层进行厚度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所检位置钢结构主构件的防腐涂层厚度平均值为85.2μm,不满足设计要求。8.对该工程的围护及附属结构系统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表明:该工程围护结构系统的支撑构件未见明显异常扭曲、变形现象,满足设计及标准的要求;该工程D轴多处存在屋面有漏水现象,不满足设计及规范的要求;依据设计要求1轴、6轴、A轴、D轴墙面系统均设有拉杆,屋面系统设计撑杆,现场检测检测时,均未安装,不满足设计要求;依据设计要求,屋面拉条采用螺帽与檩条连接,部分位置屋面拉条采用焊接方式与檩条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依据设计要求屋面隅撑采用螺栓连接,屋面部分位置采用焊接连接,不满足设计要求;9.对该工程围护构件进行截面尺寸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所检围护构件系杆、屋面支撑、柱间支撑、屋面檩条截面尺寸实测值均在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构件截面尺寸满足设计要求;所检围护构件屋面拉条、隅撑截面尺寸实测值均超出规范允许偏差范围内,构件截面尺寸不满足设计要求。10.现场选取二层2-3×C钢梁顶部混凝土楼面板区域,凿开混凝土直至楼承板板底肋顶。验证检测结果表明:该区域内箍筋直径实测值为7.8mm、8.1mm,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2-3×C梁上翼缘可见栓钉,栓钉直径实测值为16.2mm,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3×C钢柱顶至楼面板板顶混凝土厚度为26mm,2-3×C梁处楼承板底肋顶至楼面板板顶混凝土厚度为36mm,远低于混凝土楼面板厚度设计值(120mm)。11.对该工程混凝土楼面板进行厚度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混凝土楼面板芯样分为两类,一类为板面至楼承板底肋顶区间芯样,厚度实测结果为62mm~69mm,另一类为板面至楼承板底肋底区间芯样,厚度实测结果为118mm~133mm;由于楼承板实际规格未知,楼面板厚度实测结果仅供参考,不作评定。12.对该工程混凝土楼面板进行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被测混凝土楼面板抗压强度推定值为9.0MPa~15.0MPa,小于设计强度等级(C30)。综合以上所述,浏阳市厂房主体结构施工质量不满足《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20及《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的要求。建议1.建议依据《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相关规定拆除并置换该工程原有混凝土楼面板构件。2.建议依据《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GB51367-2019相关规定对该工程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主构件(钢柱、钢梁),采用增大截面加固法、粘贴钢板加固法处理。3.建议依据《钢结构加固设计标准》GB51367-2019相关规定对该工程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围护结构、构造措施等构件进行置换处理。
本院委托湖南利安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浏阳市兴隆美术印刷厂综合楼、生产车间、仓库、室外附属工程造价及因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湖南利安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踏勘现场后,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了湘利咨鉴字[2021]第004号造价咨询报告,结论为:1、经计算分析本案造价为11878870.12元,争议项目造价为1331887.46元。两项合计造价为13210757.58元。其中争议项目为:①百叶窗8089.16元;②签证单01号(20cm厚混凝土路面面层)560809.89元,如厚度为15CM,则合价为429439.55元;③签证单01号(10cm厚碎石垫层)115562.36元,如厚度为2CM,则合价为33725.37元;④签证单02号(土方)373027.51元;⑤签证单15号(消防水池及泵房)274398.54元,如按被申请人的做法则合价为222890.57元。2、经计算分析本案由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修复费用为701516.26元。2021年9月26日,湖南利安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鉴定咨询报告进行了补充说明,主要内容为:对申请人提出的“所有桩基工程的扩大头未计算”异议,回复:原报告未计取该费用,经计算该部分造价为179091.4元;对申请人提出的“税金应按11个点取”的异议,回复:销项税额的税率应按发票的票面税率计取,原报告按9%,如施工单位提供发票的票面税率为11%,增加税金242220.45元;如施工单位提供发票的票面税率为10%,增加税金121110.18元。
被告兴隆印刷厂称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1186808元,原告对其中第1-5笔共计1221473元不认可,认为合同签订时间为2017年3月9日,之前支付的款项与本案工程无关,第35笔中的2019年9月27日的3000元以及2019年10月10日的电梯款30000元不认可,认为电梯不在原告承包范围内,对其他款项包含何宇、何双所领款项共计9932335元予以认可,对被告庭审后补充提交的陈建敏代被告向原告支付的170000元亦予以认可,同意在本案中扣减相应工程款,对陈峰和付志红的工程款认为已经支付,不需要被告代付。
另查明,被告浏阳市兴隆美术印刷厂系被告***个人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施工合同,工程验收证明,工程量清单,签证单,施工记录表,工程计量单,工程项目照片,结算书,银行回执,企业查询信息,收条、欠条,湖南大学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报告,造价咨询报告,陈建敏银行流水,付志红说明,陈峰的说明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恒创公司与被告兴隆印刷厂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合同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兴隆印刷厂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关于工程价款的问题。原告施工工程的工程量经本院委托湖南利安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湖南利安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湘利咨鉴字[2021]第004号造价咨询报告系本院委托,程序合法,且鉴定依据原、被告双方盖章认可的签证单为依据,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鉴定结论认定双方无争议项目的工程造价为11878870.12元,有争议项目造价为1331887.46元,而有争议项目中的百叶窗项目工程款8089.16元,诉讼中被告认可由原告施工,对该项目工程款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出关于争议项目中签证单01号所涉及的混凝土路面面层不足20cm厚,签证单01号碎石垫层不足10cm厚,签证单02号所涉及的土方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一致,签证单15号所涉及的消防水池及泵房与实际施工工程量不一致,该四处项目工程均系工程施工的质量问题,被告虽提起反诉,但在诉讼中未按指定期间缴纳鉴定费,视为被告放弃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的申请,导致对该工程是否存在如被告所提出的质量问题,本院无法审核,应由被告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责任。且原告提交了有被告盖章确认的签证单予以证实,故对争议项目工程的工程款共计为1331887.46元的金额,本院予以认定。综上,原告施工的工程总价为13210757.58元,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税金的问题。鉴定中,原告提出税金应按11个点计取,但原告施工至今未向被告提供发票,鉴定意见确定以施工单位提供发票的票面税率为准,因原告未提供发票,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原告提出税金按11个点计取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应付工程款的问题。原告对被告兴隆印刷厂提交的付款明细中的第1-5笔有异议,认为不是涉案合同所产生的费用,第1-5笔系被告兴隆印刷厂与原告工作人员何宇、何双于2015年、2016年间就涉案工程在未办理相关行政手续前提下进行的施工,且工程因遭到相关行政部门的追究而被拆除,该四笔费用与本案无关,但工程被拆除后所遗留的材料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已由原告工作人员何宇、何双进行了处理,该材料款应在被告兴隆印刷厂向原告支付的款项中扣除,因该材料已被原告工作人员何宇、何双处理,至于材料价值多少,是否用于涉案工程中,已无法核定。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该笔材料款价值366441.9元,从应付原告的工程款项中扣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付款明细中的2019年9月27日的3000元以及2019年10月10日的电梯款30000元均不予认可,被告兴隆印刷厂同意电梯款30000元不从应付原告工程款中扣除。至于2019年9月27日3000元因无原告及原告工作人员的签字认可,本院不予认定由原告承担。原告对被告兴隆印刷厂其余所付10102335元予以认可。综上,被告兴隆印刷厂已付款项共计10468776.9元(10102335元+应扣除的材料款366441.9元)。
关于利息的问题。工程于2018年10月26日竣工,并向被告兴隆印刷厂交付,自该日起,被告兴隆印刷厂应向原告支付相应工程款,被告未能按约履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被告提出关于争议项目中签证单01号所涉及的混凝土路面面层不足20cm厚,签证单01号碎石垫层不足10cm厚,签证单02号所涉及的土方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一致,签证单15号所涉及的消防水池及泵房与实际施工工程量不一致的质量问题,因被告在诉讼中未按指定期间缴纳鉴定费,视为被告放弃对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在本案中不审查该四处质量问题。其他质量问题,原、被告均同意由被告兴隆印刷厂自行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后作出了报告编号分别为HD21-02-15-14(01)、(02)、(03)、(04)号四份检测报告,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诉讼中,本院委托湖南利安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湘利咨鉴字[2021]第004号造价咨询报告,该报告中认定由质量问题引起的工程修复费用为701516.26元,该结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告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质量问题的修复费用为701516.26元。工程于2018年10月26日竣工验收,合同约定缺陷责任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24个月,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兴隆印刷厂提出的质量问题已超期限,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发票的问题。被告兴隆印刷厂向原告支付款项后,原告应向被告兴隆印刷厂开具发票,这是原告的附随义务,原告应当履行,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开具发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的责任问题。被告兴隆印刷厂系被告***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作为投资人应当对被告兴隆印刷厂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对被告兴隆印刷厂的支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兴隆印刷厂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41980.68元(13210757.58元-10468776.9元),并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对被告兴隆印刷厂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应向被告兴隆印刷厂支付整改修复费用701516.26元,并向被告兴隆印刷厂开具9932335元工程款的发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一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浏阳市兴隆美术印刷厂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湖南恒创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741980.68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对上述浏阳市兴隆美术印刷厂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限湖南恒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浏阳市兴隆美术印刷厂开具9932335元工程款的发票;
三、限湖南恒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浏阳市兴隆美术印刷厂支付整改修复费用701516.26元;
四、驳回湖南恒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浏阳市兴隆美术印刷厂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952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21582元,反诉费1300元,合计207834元,由湖南恒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浏阳市兴隆美术印刷厂负担1178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左 凌
人民陪审员 贝远兵
人民陪审员 谢湘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曾 莎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二条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