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吉成贸易有限公司与王重阳湖南银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恒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03执10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吉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湖南银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恒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灵。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5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501850元,违约金150000元,利息45000元(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止),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9370元,共计7062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恒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银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62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荆钊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