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2执保572号
申请人:威海环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普陀路。
法定代表人:王锡明。
被申请人: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敦化路。
法定代表人:高学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