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环艺装饰有限公司、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92执保572号

申请人:威海环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普陀路。

法定代表人:王锡明。

被申请人: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敦化路。

法定代表人:高学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