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裕实信科贸有限公司、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1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裕实信科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河南省郑东新区。
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裕实信科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002民初47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元及后续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申报财产;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6日、4月19日、5月20日、8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保险、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鲁BM××××号、鲁B7××××号车辆。根据查询反馈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账户,因账户内的余额较低且为轮候冻结,故本案未予划拨。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
3、2021年4月20日经查询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鲁BM××××号车辆,因鲁B7××××号车辆已不在被执行人名下,故本案未予查封,因为未能控制鲁BM××××号车辆,故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综上,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且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作出的(2020)鲁1002民初47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为 良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晨)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谷 颖 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