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39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1002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0月26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银行、保险、证券等部门,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娄山支行、四方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市南支行的账户,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执3942号执行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