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辖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119号1306室。
法定代表人:高学义,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上诉人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民初131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中科智远实验室科学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款项为工程款,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因索要借款向原审法院起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该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 涛
审判员 郑华章
审判员 于 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秀艳
书记员王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