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24民初9437号
原告:***,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洁,湖南泓锐(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铭盈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马王堆南路**现代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文敏。
被告:宁乡市第四高级中学,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花明楼镇花明西路**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校法律顾问。
原告***与被告***、湖南铭盈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宁乡市第四高级中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周**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