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24民初2444号
原告:湖南强强双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大屯营镇狮北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黄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胜,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铭盈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马王堆南路258号现代商贸城3栋1114房。
法定代表人:文敏。
被告:***,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长沙市开福区。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强强双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铭盈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强强双狮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强强双狮建材有限公司以因双方先行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强强双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铭盈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64元,减半收取2282元,由原告湖南强强双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皮艳红
人民陪审员 姜利军
人民陪审员 刘新年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浩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