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铭盈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铭盈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民初7573号
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世纪花园主楼A座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5074811X0。
法定代表人:周开章,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洪建军,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湖南铭盈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福祥路289号隆鑫时光苑3栋(商业)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0897353445。
法定代表人:文敏。
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铭盈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铭盈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湖南**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杨小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