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6民初694号之一
原告:德州荣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广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德州荣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广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德州荣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荣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荣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由原告德州荣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