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广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德州市德城区安娜建材加工经营部、濮阳市广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2472号
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安娜建材加工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汉峪金谷A7-5栋10层上海汉盛(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理人:唐志鹏,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被告:濮阳市广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瓦屋头镇中原油田钻井四公司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冠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安娜建材加工经营部与被告濮阳市广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安娜建材加工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安娜建材加工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玉霞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霍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