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6民初2557号
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安娜建材加工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402MA3W9GLJ34,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沙***500米*DH,
经营者:***,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广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市清丰县瓦屋头镇中原油田钻井四公司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安娜建材加工经营部与被告濮阳市广泽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安娜建材加工经营部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安娜建材加工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市德城区安娜建材加工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9元及保全申请费2086元,合计5085元,由德州市德城区安娜建材加工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