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02执167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深东路1988-2号E座。
法定代表人:廖勇安
被执行人: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1号院3号楼4层501。
法定代表人:吴国芹
被执行人: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东路17号华信国际2单元13-11、12、13、15号。
法定代表人:姚光军
本院在执行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桂0202民初415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以(2019)桂0202民初41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柳州分行的账号79×××23,现本院决定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柳州分行账号为79×××23的存款107865.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坤
审 判 员 陈道远
审 判 员 罗安长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韦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