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21民初1177号
原告:**,男,198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1号院3号楼4层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8355698XM。
法定代表人:吴国芹,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潭中东路17号华信国际2单元13-11、12、13、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92794189Y。
法定代表人:姚光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
被告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829元,由**负担。
审判员 谢永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雅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