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02执167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住所地柳州市。
被执行人: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本院执行吉林松花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在光大银行柳州分行有存款,为保障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紫名都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在光大银行柳州分行的存款56225.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华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韦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