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1民初377号
原告:**,女,汉族,1993年1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辉,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系原告父亲。
被告: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甜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谢少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长春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717号赛东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陈仁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琳琳,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长春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长春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迟茗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