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5537号之二
原告: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圩建设路20弄38号395室。
法定代表人:**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日立案。原告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645元,由原告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