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

上某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55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钱圩建设路20弄38号395室。 法定代表人:**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坤(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上海锦坤(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2023)沪0116民初553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5,017.0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这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