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60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鑫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如东鼎盛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鑫富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如东鼎盛海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立案时间为2022年1月12日,一审判决作出日期为2022年12月5日,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于2022年11月20日死亡,***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的规定,一审法院未依法定程序通知***的继承人,未等待***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即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属遗漏诉讼主体,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7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9.78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前 审判员  杨 凡 审判员  曹 玲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