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恒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15民初710号 原告: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恒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北环路北五里村王付路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成园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恒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江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艺成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恒江公司赔偿损失91296.63元;2、请求判决恒江公司赔偿原告拆除幕墙板材费用18328元;3、请求法院判决恒江公司支付原告安装板材费用29324.8元;4、请求恒江公司赔偿原告为板材进行面层拍花(涂料)费13189.60元;5、请求法院判决恒江公司赔偿人工脚手架搭建费15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恒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底,艺成园公司与恒江公司签署了《清水混凝土板生产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承接的“清华大学新土木馆项目工程”提供“清水混凝土板”。恒江公司须按照艺成园公司提供的图纸及规格进行生产加工。合同约定的规格为板整体厚度2cm,其中助部厚度为4cm。合同采取固定综合单价。货物运送到现场后,因客观条件有限,仅能对外观、板长、尺寸等进行验收。原告收取上述货物后,支付了被告全部货款91296.63元。上述混凝土板安装在外幕墙后,出现了严重开裂现象,经在破损处取样测量发现板厚仅为0.5cm,与合同约定板的厚度严重不符。艺成园公司与恒江公司多次联系,恒江公司均拒绝沟通和换货。业主方为了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要求艺成园公司将此部分幕墙全部拆除并重新制作。为此,艺成园公司不得不对已安装并面层拍花(涂层)完成的幕墙板材进行拆除,并重新找第三方制作,再次安装及面层拍花。恒江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供给原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已经严重违约且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 恒江公司辩称,不同意艺成园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供货之后,艺成园公司已经现场验收完毕了,出现开裂可能为艺成园公司施工人员安装不当导致。我作为恒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跟我说过这个件事情,当时就说有几块开裂,我方也说到现场去看看,可以给修补,也可以给稍微更换几块,但后来艺成园公司就没联系我方了。如果是产品有问题,货物到现场就能发现,就不会上墙。而且艺成园公司最终上墙的板材是不是我公司的也不能确定,也不知道开裂是不是安装人员造成。破损应该不是因为产品问题。开裂应该也不是因为板材薄厚造成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合同签订情况及货款支付情况 2021年,艺成园公司(甲方)与恒江公司(乙方)签订了《清水混凝土板生产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为清华大学新土木馆项目,货物为清水混凝土板,工程量180,单价583.1元,总价104958元(备注:固定综合单价:583.10元/㎡,按清水板展开表面积计算,按照实际送货量为准);本报价仅包含清水混凝土板的材料费,自身配带不锈钢预埋套筒,包装费,运输费,现场拍花人工费(人工住宿费)、材料费,增值税专用发票;2.经甲方验收后,乙方提供的装饰材料不合格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更换(甲方未及时提供安装条件和不可抗力除外)。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或甲方未能如期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和责任。合同附件报价清单载明:产品名称为清水混凝土挂板,产品规格为厚度2cm,肋部4cm,产品综合单价583.1元/平米; 后恒江公司向艺成园公司进行发货。2021年12月8日,艺成园公司向恒江公司转账5万元;2021年12月28日,艺成园公司向恒江公司转账38374.63元;2022年4月14日,***向**转账2922元。艺成园公司称***系其公司项目负责人。庭审中,恒江公司认可收到艺成园公司货款91296.63元。 质量异议提出情况 艺成园公司称恒江公司供应的混凝土板材存在质量问题,主要为清水混凝土板厚度不符合合同约定,合同约定板整体厚度2cm,其中助部(四周外缘)厚度为4cm。实际上,恒江公司提供的板材外缘是合格的,但是中部的厚度为0.5cm-1cm。因为厚度不合格,导致板材上墙之后发生开裂。验收板材时,厚度问题肉眼发现不了,是开裂后,经我方破拆之后才发现厚度不合格。2022年5月左右发现已经安装好的板材出现了裂纹,发现以后立即联系了恒江公司的**。**说派人过来看看,但是一直不来看,后来就不接电话了。 为证明货物存在上述质量问题,艺成园公司提交: 1.2022年6月9日,由北京***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监理通知单一份,载明:“2022年6月6日,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发现: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施工的西立面1-2/E-G轴混凝土GRC装饰板大部分开裂,混凝土GRC装饰材厚度不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已督促施工单位整改但至今未落实”; 2.艺成园公司工作人员***与微信昵称“7”的微信聊天记录,并称该微信为恒江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5月12日,***向**发送照片四张,并称:“这个地方有点开裂,我用手按的,一按就碎了,那个厚度才半公分左右。发现板子开裂之后,我用手按了一下,我使劲儿一按,那边就一个窟窿”“这个厚度怎么只有半公分”**:“最后机器收口的部分喷的料少,个别现象,您看是给您那补几块还是怎么”***:“北京有没有技术人员来现场看看”**:“可以,我联系一下技术”“让技术去现场看下是什么问题,然后给您那边出解决方案”***:“6块(出现问题)都是大板”。2022年5月13日,***:“**,清华大学新土木馆工程已经进入竣工验收阶段,出现这样的质量问题给公司带来非常不好的影响......请尽快安排技术人员来调查板材开裂原因,给出解决方案”**:“我让厂里技术联系您了”;2022年6月6日,***:“**,清华可以报备进学校了,怎么安排的”**:“正联系北京一个工地的技术,稍微晚点回您”;2022年6月7日,***:“**还没定好吗?建设单位要求全部拆除”**:“现在没有北京人员能过去,我们这边的行吗?还有就是我不知道具体的技术情况,您那边需要和我们技术说明下情况我这边才能定”;2022年6月10日,***向**发送现场照片16张,照片显示墙体出现裂纹。**:“余总,我跟厂里又商量了下,我们技术说能造成这种原因一定是外力导致,就是再薄一点也不会开裂,安装方式不对,就是现在我们重新再做一遍,再按这种方式安装,还是会开裂。您说当时已经验收合适,现在出现这种问题,我们也还是愿意配合去解决,您公司现在什么意见咱可以协商一下”“我们技术说问题是出在螺丝较的太大了现在天气变暖了螺丝拧的太紧了导致开裂”“余总,再薄的我们也做过,有的项目就要求做薄,也没有出现过这个问题,您想当时我们材料到现场验收的时候没问题,这个东西再薄,没有外力也不能这种情况的开裂啊”***:“您可以看看合同,要求的厚度是2公分,实际的厚度是不到10毫米,最薄的地方只有4毫米。现甲方要求全部拆除重做,现场已经搭设好脚手架,明天开始拆除工作。板材开裂是事实,厚度达不到合同要求也是事实,公司要求退还材料费,并赔偿其他各项经济损失”;2022年6月11日,***向**发送板材照片若干张,照片显示:使用卡尺测量板材厚度约为6毫米至15毫米之间。后**未予以回复;2022年7月22日,***再次询问如何处理板材质量问题; 3.***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显示:2022年5月13日,***向**发送照片若干张,并称:“(板材)没有受外力。开裂的板材敲击的感觉就像地板砖空鼓一样”; 2022年8月3日,***再次向**主张质量问题。 4.艺成园公司申请涉案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出庭作证,**作证称:“艺成园公司是从事清华大学的新土木馆项目的施工单位。艺成园公司从恒江公司采购的清水混凝土板是安装新土木馆西侧主出入口的位置,在2022年5月12日我方检查发现混凝土板中间部分出现开裂。我方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更换,图纸写的是2公分,但是多数都是0.5-1cm,我方要求艺成园公司进行更换。至6月9日,我方向艺成园公司发送监理通知,要求全部更换。后来艺成园公司进行了全部拆除。因为工期比较紧张,艺成园公司现场浇筑了混凝土板又找了北京海域健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重新安装。现场开裂的情况是大部分出现开裂,不是个别现象。主要是板材厚度不够2cm导致开裂。现场拆卸的板材都已经被清理走了。从我方抽查的材料情况看,大部分都是在0.5-1cm。” 关于艺成园公司主张的损失情况 2022年6月10日,艺成园公司与北京海裕建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清华大学新土木馆项目-西门头清水混凝土施工合同》,载明:1、工程名称:清华大学新土木馆西门头清水混凝土工程;2、承包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清水混凝土模板工程;3、承包方式: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模板工程包工包料;4、开工日期:2022年6月12日。5、报价:面层拍花(涂料)13189.6元;拆除18328元;脚手架搭设、拆除15000元。北京海裕建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指定收款人为**。 后艺成园公司的***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方式向**转账共计146300元。 艺成园公司另称,关于损失构成:第一,恒江公司向艺成园公司提供了清水混凝土板,合同金额104958元,合同金额包含现场拍花的人工费,但恒江公司只将货物送至现场,并没有安排工人留在现场进行拍花工作(此工作由艺成园公司完成),故艺成园公司扣除了恒江公司的拍花费,只支付给恒江公司91296.63元。第二,艺成园公司承担了对上述混凝土板的安装费29324.8元,脚手架的搭建及拆除费用15000元、拍花(上涂料)13189.6元等工作,由此产生了脚手架搭建、拆除、安装及拍花(上涂料)等相关费用共计57514.4元。第三,因为恒江公司未提供合同约定规格的产品,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在迟迟不予解决情况下,被项目方强行要求拆除并重新制作。由此又产生了“正面清水模板、背面清水模板、螺纹钢、混凝土、钢筋制作等”合计137209元(安装工作已包含)费用;另外混凝土浇筑人工费5000元,拆除恒江公司的混凝土板费用18328元,机械费3000元(吊车等)、脚手架搭建及拆除15000元、拍花(上涂料)13189.60元等直接费用合计191726.6元。第四,针对涉案的西门头的混凝土板装饰工程,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其提供的产品无法使用。导致艺成园公司承担了两次的材料费及其他费用(包含安装、脚手架搭建拆除、机械费、拍花等),多支付了一次费用,造成了损失,应该由恒江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另,艺成园公司与恒江公司均确认,艺成园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左右签收涉案板材。艺成园公司称签收时只是对板材数量进行了清点,测量了板材外围的厚度,但是中间部位的厚度现场无法查看的。板材安装时间为2022年1月中旬前后。拆除后,板材已经全部清理。 本院认为,艺成园公司与恒江公司签订的《清水混凝土板生产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上述合同约定,涉案混凝土挂板应符合“厚度2cm,肋部4cm”的要求,根据艺成园公司提供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证人证言显示,恒江公司提供的挂板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厚度,且出现了开裂情况。艺成园公司在收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向恒江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恒江公司称板材出现开裂情况可能系艺成园公司安装造成,但其未在艺成园公司提出质量异议后至现场进行查看,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开裂系安装导致,同时也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供应的板材厚度符合合同要求,故本院对于恒江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恒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供应符合质量要求的混凝土板,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艺成园公司主张的货款损失91296.63元,根据艺成园公司的陈述,因恒江公司供应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已经全部拆除,故该部分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艺成园公司主张的拆除幕墙板材费用18328元,因恒江公司供应的混凝土板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艺成园公司拆除重做,该部分损失有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亦属于合理范围,故本院予以支持;对艺成园公司主张的安装板材费用29324.8元,根据艺成园公司的陈述,该费用系恒江公司未按照生产合同对混凝土板进行安装后由艺成园公司另行安装发生的费用,由此扣除了部分合同款项未支付,关于该部分损失艺成园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但安装事实已实际发生,理应发生安装费用,结合证据情况和案件审理情况,本院酌定按照艺成园公司扣减的合同金额13661.37元计算,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以支持;对于对艺成园公司主张的板材二次面层拍花(涂料)费13189.60元及人工脚手架搭建费15000元,因恒江公司未供应符合合同要求的混凝土板,导致艺成园公司拆除后重新购买,并安装、拍花,因此该部分费用,有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一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七条、第六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天津市恒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损失91296.63元; 二、天津市恒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拆除费用18328元; 三、天津市恒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安装板材费用13661.37元; 四、天津市恒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拍花(涂料)费13189.60元; 五、天津市恒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人工脚手架搭建费15000元; 六、驳回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1元,由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72元(已交纳),由天津市恒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4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娇 书 记 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