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3736号
原告:青岛福益声学产品设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办事处***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青岛福益声学产品设计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福益声学产品设计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青岛福益声学产品设计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青岛福益声学产品设计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