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1民初1914号
原告:田地,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长春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717号赛东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田地、***与被告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长春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田地、***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二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地、***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