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

田地、***等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1民初1914号 原告:田地,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长春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717号赛东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田地、***与被告北京艺成园装修设计有限公司、***、长春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田地、***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二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并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地、***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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