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3135号
原告: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53764558D。
法定代表人:高思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照钦,山东诚功(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305966XY。
法定代表人:王同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鑫,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播电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90010106322208。
法定代表人:陈勇,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播电视局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青岛九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畅
书记员 张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