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中原明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豫0211民初2077号
原告: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北关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3059666XY。
法定代表人:王同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杰,男,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中原明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黄河大街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97326165W。
法定代表人:陆华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高丹,女,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梦华,女,198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原明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中原明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前支付原告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15万元质保金;
二、原告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前派人对电视塔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待被告河南中原明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后,被告河南中原明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下余4万元质保金,若原告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维保义务,下余4万元质保金被告河南中原明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将不再退还;
三、在天馈线安装时,原告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应派人无偿协调安装,如有推脱,法院可强制执行。
四、在被告河南中原明珠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电视台交付使用时,如需补充相关资料,原告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应无偿协助补充材料。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050元,由原告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张丹丹
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
人民陪审员  邱予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 员代  佳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