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执2370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跃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环宇立交桥北路东。
法定代表人:刘克跃。
被执行人: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阳镇新霞开发区。
法定化代表人:蒲艳芳。
被执行人:杨中清,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生,住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河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西干道78号。
法定代表人:刘万成。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跃宏物资有限公司与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杨中清、河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民终4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381238元、保全费5000元及利息,现执行到位1140062.06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令。
3、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2020年12月16日、2021年2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共计1140062.06元,并已划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暂无证券、土地、车辆、房产等登记信息。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4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翁玉江
审判员 :苏守哲
审判员 : 林 晖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原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