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恢141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世卓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聪,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秦文献,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士杰,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六路新长线交叉口中宁钢铁物流园临街1#群楼。
负责人:李权盛。
执行人 :河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西干道**/div>
法定代表人:刘万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申玉强,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04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河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玉强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520000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鸣鹤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白文才
书记员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