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400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世卓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聪,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秦文献,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士杰,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六路新长线交叉口中宁钢铁物流园临街1#群楼。
负责人:李权盛。
执行人 :河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西干道**/div>
法定代表人:刘万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申玉强,男,汉族。
河南世卓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河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4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世卓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豫0104执4009号。该案于2020年10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标的7720040.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被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7月31日、2020年10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0年10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失信黑名单。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河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玉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世卓物资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李鸣鹤
审判员孙富春
审判员毛萍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白文才
书记员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