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2民初2340号
原告:郑州元霸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199号院1号楼4单元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95744109G。
法定代表人:刘博,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新飞大道与创业路交叉口东北角悦时代售楼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69QQPXY。
法定代表人:高志虎。
被告:河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西干道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06600497G。
法定代表人:刘万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州元霸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区分公司、河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郑州元霸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州元霸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