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民初1923号
原告:新乡市金光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11698745943J。
法定代表人:豆峰琴。
委托代理人:姬天社,河南宇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天华,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0660497G。
法定代表人:刘万成。
委托代理人:胡玉旺,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公司原告,特别授权。
原告新乡市金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乡市金光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乡市金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51.27元,减半收取11575.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天使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妍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