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11民初311号
原告:新乡市成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80329709U。
法定代表人:梁成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金明,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06600497G。
法定代表人:刘万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成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正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新乡市成光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乡市成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福利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瑾